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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通報 (有時效規定)

本校意外事故通報統一流程:校安通報 24小時
駐警隊:022462-2192 轉分機 1132
      0933-198-009   值班手機

➜ 校安中心:022462-9976專線

 

※ 職業安全衛生重大職災通報

構成要件:本校工作者在勞動場所(包括校外工作活動)發生重大職災
     註:重大職災為 死亡、住院、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含)

通報權責:(1)工作場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應於 8 小時內通報職安署 網路通報連結
     (2)依本校校安通報流程,通報校方,並副知職安衛中心。(分機1400-1406)

罰則:未依規定通報,經勞動檢查查獲可處 3 至 30 萬元罰鍰

法源:職安法第 37 條職安法第 43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意外事故

構成要件: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通報權責:(1)工作場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應於 30 分鐘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在基隆市為基隆市環保局,電話:02-2465-1115)
     (2)本校校安通報流程,通報校方,並副知職安衛中心。(分機1400-1406)

罰則:未依規定通報,可處 10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本校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大樓

法源:毒管法第 41 條毒管法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