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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據規模人數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為落實各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建議各單位主管參訓取得業務主管資格,費用由校補助。
(二)如計畫合約中要求計劃執行團隊(實驗室)內設置職安衛管理人員,應由計畫主持人或指定實際從事該計畫工作人員擔任,校聘於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專職人員依法不得兼職,計畫需求之訓練費用由該計畫經費支應。
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一)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本校運作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擔任/指派人員受訓取得資格,該人員應依法於現場監督作業。
(二) 特定化學物質列表詳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
三、相關法規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27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5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0
四、職安衛中心積極向外爭取經費補助,實際訓練費用及開課日期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