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有關急救藥品及器材設置之立法目的,
係為提供醫護人員或急救人員於工作場所急救及緊急處置之用,
有鑑於事業單位危害性質不一,
爰未再通案規範應設之急救藥品及器材,
就急救藥品及器材之備置,
建議由事業單位自行依危害性質或常發生災害所需使用物品配置,
惟於備置時,
應符合衛生福利部之藥事及醫療相關規定。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2/10115/1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