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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職護)與校護不得相互兼任說明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詳見附件公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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