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職護)與校護不得相互兼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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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不得兼任
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
勞工健康服務
無關
之工作。
詳見附件公文說明。
勞職授1070201317_各級學校職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