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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大地震引發大學實驗室失火事件,教育部函知請盤點學校運作化學物質之場域,及配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情形。

請各實驗室確實檢視下列項目是否完備

1. 實驗室明顯處是否備有 SDS 並定期檢查更新

2.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辦理標示

3. 運作場所備有完整之平面配置圖(含各類化學品)

4. 實驗室備有緊急沖淋設備

5. 危害性化學品是否有上鎖管理

6.實驗室運作禁水性化學物質已設置適當之滅火設備

實驗室或工廠,放置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達到管制量時,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設置相關之消防設施設備,請各實驗室定期盤點,化學品管理系統量務必與場所現在量一致,勿大量貯存,造成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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