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冠妤 / 台北報導]
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昨預告部分修正條文,規定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宿舍或交通費等協助。
此外,修正條文明訂懷孕或哺乳期間仍不得上夜班,但放寬讓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兩年的哺乳期女工,經醫師評估同意後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原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六點間工作,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女工就不受此限。
但大法官則認為,該條文不但有差別待遇,並且讓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工做決定,忽略個別差異,宣告該條文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
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強調,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