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化學品源頭管理目的,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分類。(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明確運作管理事項,新增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應報請備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濃度、年運作總量及最大運作總量等相關條件,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報請備查之資料與期限,以符合實務運作所需及簡化備查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五、對於在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者,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基於事業單位需配合報請備查條件、期限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爰給予所需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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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對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向該部提出
職安衛中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