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9年度勞工特殊健康檢查調查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雇主應對在職教職員工或計劃性人員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每年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施作對象:從事下表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項目之教職員工或計劃性人員。
三、在職教職員工特殊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學校補助,計畫助理之雇主為計畫主持人,特殊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其計畫經費支應。
四、請各單位調查確認所轄工作場所及人員是否從事下列作業項目,填寫調查表於6月1日擲回本校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行政單位:由一級單位統一填報。
教學單位:辦公室填報一份,每位老師填報一份調查表,由各單位彙整後繳交。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職業安全衛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