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 / 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等;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一百萬元罰鍰。此外,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安全設施 最重罰300萬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