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2號函、台內消字第11416023853號函、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3號函辦理。
2、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內政部郭哲男視察,電話:(02)81959624。
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與運作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實驗室,參考相關規範,落實管理。
依修訂法規部份內容:
實驗場所發生火災時,場所負責人應提供相關資訊共同救災。
請實驗場所平日即應備妥相關應變器材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