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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修正公告】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第21條之2,請依規定辦理。

1、依據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2號函、台內消字第11416023853號函、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3號函辦理。

2、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內政部郭哲男視察,電話:(02)81959624。

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與運作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實驗室,參考相關規範,落實管理。

依修訂法規部份內容:

實驗場所發生火災時,場所負責人應提供相關資訊共同救災。

請實驗場所平日即應備妥相關應變器材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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