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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參加內政部研商消防法相關子法草案會議,如有相關建議請於114年2月17日(星期一)前免備文提供修法意見送教育部聯絡人。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1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已明定擴大資訊權適用對象、新增危害風險標示板規定及各級主管機關調查權適用範圍:

(一)其中依本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爰研提「消防法第21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草案。

備註:納入經教育部所列大學以上之實驗室,應於災時提供搶救資訊;至於實驗室平時之設備維護、化學物品管理等事項,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規範。

(二)另為配合本法修正公布增訂第21條之2: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 小及設置位置,爰研提「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草案。

(三)復依本法第27條之1,研提各級主管機關適用規定及範圍,修正現行「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條文內容,俾使各級主管機關遵循。

有關前揭相關子法修法內容,請於114年2月17日(星期一)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寄送修法意見表至教育部聯絡人彙辦(陳志成專員:chenjc@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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