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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修正公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請使用相關化學品,依法運作,並確認法規之符合性。

一、「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於110年9月16日公告修正部份條文。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一、修正後標準如附件二。
修正重點:
(1) 增加管制項目:甲醛、1,3-丁二烯、1,2-環氧丙烷、銦及其化合物、鈷及其無機化學物、萘。
(2) 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3) 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妥為設計設置,建立報告書,並維持其性能。
(4) 應設置洗眼及緊急沖淋設備。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於110年11月5日公告修正部份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修正後辦法如附件四。
請各運作化學品場所確實於教育部化學品管理系統登錄化學品運作情形,以利本組於系統取得正確資料申報。
三、使用化學品請依主管機關法規運作。可參考本中心網頁-化學品相關法規及品項,所列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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