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惟若為事業單位基於相關福利措施優於職安法所辦理之檢查,
因其已逾該法規定範圍且健康檢查尚非提供勞務,
勞動基準法亦未有明定,建議宜透過勞資協議處理。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6/10118/1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