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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同夥如因作業受傷而死亡,是否為職安法所稱之職業災害,應否依規定通報?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

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另依本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自營作業者之幫同工作者(同夥),尚非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

自無該法第37條第2項之適用,如其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

且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則應比照為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規定通報,

故實務上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於勞雇關係或事實尚未釐清前,

仍應依相關規定通報,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74/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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