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
檢查目的係作為雇主適性選配工、健康管理與預防職業病之用,
因每位勞工受僱日期不同,
且考量事業單位辦理健康檢查之實務需求,
該檢查區間得以「年度」為原則採計,
即最遲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6/10118/28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