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
其勞工於保護期間(自雇主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其主要目的係為保護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健康,
前述工作包含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及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因此,分娩後一年內,若勞工從事上開工作,均應依本辦法實施保護,
至勞工適合上夜班與否,涉及醫學專業,宜依規定由醫師評估,提供工作適應安排之建議。
二、
另為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
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
查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1月8日(83)台勞動自第100039號函釋略以,
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一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即宜視其有無哺乳之事實。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74/1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