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化學品標示更新說明,敬請配合辦理,以符合法規。
化學品容器標示應符合法規,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購買之化學品容器標示,務請確認供應商依法規張貼
舊有化學品,取得符合法規之容器標示如下
一、 強烈建議請供應商提供化學品容器標示。
二、自行製作容器標示(如附件說明)。
三、由職安中心協助依化學署網站之SDS製作(各項資料已力求正確完整,但仍要提醒使用者要判斷其正確性) 。
1. 中心網頁建置之關注化學物質標示下載運用(如附件),請自行補上物質濃度、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2. 或請於112年11月20日前填寫附件需求表,提供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名稱、容器大小、物質濃度及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EMAIL sfchou@ntou.edu.tw(主旨:化學品標示)由中心製作提供,逾期請自行處理。
• 注意事項
1. GHS標示需為紅框
2. 依包裝容積大小,標示不得小於規定
3. 化學物質是否應標示警語
附註:列管關注化學物質
一氧化二氮、氫氟酸、1,4丁二醇、海罌粟鹼、一氧化鉛、四氧化三鉛、硫化鈉、硫氰酸鈉、β-荼(萘)酚、硝基甲烷、曡氮化鈉、過氯酸銨、過氯酸鈉、磷化鋁、硝酸銨、硝酸鈣、硝酸鈉、硝酸銨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