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陳佳妤 / 台北報導]
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九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工作。對此,大法官20日做成第807號解釋,直指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即日失效。換言之,從20日晚間起,女性若面臨雇主要求夜間工作,將失保護傘,無故不得拒絕;但若女性願意夜間工作,也不再受法律限制,一體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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