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訂於110年7月辦理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證照課程,請轉知所屬場所人員踴躍報名參加。
一、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場所,依法應設置「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1.依據
(1)勞動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教育部「大專校院環境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指引」。
(3)本校108年第3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案一,辦理特定化學作業主管訓練決議,本校教職員受訓費用由校方補助,實驗場所如指派計畫助理、學生受訓,經費由各場所計畫支應。
2.本中心規劃於110年7月於校內辦理18小時訓練,請於5月31日下午5時前報名。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n9FuhFVqqFr2mX9q8
3.參加人員資格:需為本校公保或勞保人員。
4.費用:訓練費用申請教育部聯盟計畫經費部份補助或全額補助,完訓及取得證照資料送教育部檢核,請報名參訓人員,務必全程完訓並考取證照。
5.依COVID-19防疫政策,視情況調整訓練時間或取消,仍請先報名以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