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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所定之「非屬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其對象是否包含「餐飲服務」、「清潔」及「保全」等勞務承攬廠商員工?

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所定之「非屬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

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即為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如派遣工、技術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與其他性質相類之人員均屬之。

倘事業單位以承攬方式,委請外部廠商提供「設備修繕」、「餐飲服務」、「清潔」及「保全」等服務,

而該等人員並未受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無須納入「非屬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之人數計算,

反之,則須併入計算。

職安署提醒事業單位,儘速落實廠場進出管制,以利嗣後辦理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填報作業。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74/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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