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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因過勞致死,是否可依職安法課予雇主刑責?

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

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

而職安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

課以罰鍰,較為合理,

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

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

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

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

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

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

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

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

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74/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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