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 / 高雄報導]
李姓男子到某間社會企業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車禍調解、工安意外等保險業務,工作3年多來,每天早、晚要去公司開兩次會,工作沒有底薪只有獎金,差的時候一個月只領到739元薪水,他離職後提告要求公司還他3年多來的基本薪資,公司雖辯稱雙方是承攬關係,無須給付勞保規範的基本薪資,但法官認為公司對李男具有相當程度的從屬性,因此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判公司應賠5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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