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參照辦理。

本指引於現有法規規定外,就「運作與存放管理」「場所管理」及「行政管理」面,提供相關安全檢查規範;且附件4及附件5之自主檢核表,可作為場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之第一道防線。

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大火、造成重大傷亡,爰請加強場所參照指引建議頻率,確實做好自主檢查。

重申提醒運作與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化學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各主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

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指派專人定期自主檢查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貯存安全性,且留存檢查紀錄;可燃性高壓氣體運作或貯(儲)存場所應設有專人管理。

(二)運作或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場所應有標示或設置公告版,管控進出人員。

(三)進行危險化學物品裝卸或移至其他處理設施時,應確 保有相關法規規定之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參與,及穿戴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

(四)停止或暫停相關營運時,應提前妥適處理留置在其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危險化學品。

依消防署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請各單位運作或貯(儲)存危險物品,不得超過法規規定或核准數量。如60%濃度以上酒精管制量為400公升、柴油管制量為1000公升。

依來文說明三請各實驗室及使用柴油發電機單位配合辦理並請其依相關安全檢查規範確實做好自主檢查。

 

汔、柴、燃油SDS--https://www.cpc.com.tw/cl.aspx?n=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