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
1.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3.未依法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經查獲,依勞動部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提升至10萬元,並按次累加10萬元,請各單位確遵法令。
4.此訓練為【實體課程】,參加對象限本校專任人員,非符合資格者,請勿報名,各實驗室限1名,以專任教師優先,限額80人,報名期間為即日起至112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5時截止,先報優先錄取,開班及錄取與否另行通知。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esG6jZedLybBvwF46
5.本中心將依法針對採購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室嚴格要求提供合格受訓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名單,敬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