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
1.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3.未依法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經查獲,依勞動部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提升至10萬元,並按次累加10萬元,請各單位確遵法令。
4.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未設置作業主管之實驗場所,請派員參訓取得資格,本中心預定安排於112年1月第2週辦理18小時訓練課程及後續考證事宜,請先報名,以利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校辦理訓練課程。 本次訓練費用將由「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園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北區自主互助聯盟運作計畫」支應,無法配合本次訓練之單位,請自費到相關訓練機構參訓取得資格。 擬參加自校自辦教育訓練者,請於10月21日前上網填具報名意願,網址:https://forms.gle/t7nEAmtdMv4tqqCj9
5.自112年3月1日起,本中心將依法針對採購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室嚴格要求提供合格受訓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名單,敬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