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彰盛 / 新竹報導]
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臺幫客人結帳、且選、切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家雙親135萬元。
傅男與妻子說,女兒以月薪3萬元受僱於平價水果攤,不幸於去年7月4日下班途中,不明原因自撞路邊電線桿而死,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係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被告應按傅女平均薪資每月3萬元,一次給付遺屬喪葬費5個月及死亡補償40個月,合計135萬元。又傅女去世時已離婚且無子女,依法補償金應由父母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