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博文 / 台北11日電]
新北市一家魚丸店的王姓員工操作絞肉機時,手指遭夾傷而部分截肢。士院認為,許姓負責人疏於注意而未提供必要安全訓練、防護設備,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魚丸店員工於民國109年3月間操作絞肉機,發現絞肉機遭魚肉卡住,未關閉電源或撥動安全桿,即將左手伸進入料口撥動魚肉,導致左手指遭撥片捲入,左手中指部分截肢。
許姓負責人遭士林地檢署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但辯稱王姓員工到職時即接受資深員工教導操作絞肉機,資深員工有交代一定要關閉絞肉機才能伸手進去調整,否認有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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