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研擬「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請遵照辦理,如有禁水性物質,請於門上標示位置及存量。
一、實驗室設置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耐震、防火構造建築物。
二、化學藥品之儲存,應注意其相容性。
三、依化學藥品特性,選擇不會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收納試藥,且其材質不易因傾倒、掉落造成破損。
四、藥品櫃為不燃材質,且固定於牆壁及地板;上下堆疊時,彼此間並應互相固定。設置門板,並有措施防止地震時門板誤啟;門板設有玻璃時,應有防爆貼紙等防止玻璃飛散之措施,或以膠合玻璃(或壓克力板等)較不易破裂材質替代。
五、容器之蓋子應能確實緊閉或使用內蓋封閉;外部除化學藥品之名稱外,並標示儲存及處理應注意事項。
六、藥品櫃應有防止容器掉落之阻擋措施;層板或抽屜並應有分隔設計或設置瓶架、托盤等,防止收納之容器碰撞、傾倒。
七、危險性較高之化學藥品,其容器應收納於藥品櫃低處;可能自然發火之化學藥品,應完全保存於保護液內,且不因地震使化學藥品露出。
八、儲存化學藥品之位置嚴禁火源。
九、實驗室之氣瓶應確實固定於牆壁或鋼瓶架上。
十、經常整理及清掃環境。
十一、蒸餾、萃取或合成時,應有防止因內容物過熱、壓力過大或激烈反應而造成火災之虞措施。
十二、蒸發、粉碎或加氫時,應避免使用明火以防止產生之氣體或粉塵發生爆炸,並採取有效之通風、換氣等措施。
十三、攪拌、離心或洗淨時,應有有效之引導回收措施,防止內容物因飛散而有造成火災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