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說明:
近2年大專曾經發生2起學生未落實配戴護目鏡,致雙目受傷殘障之重大職安事故,再次提醒師生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全衛生宣導,並督導學生落實穿戴個人防護具及盤點防護具數量與使用期限等,以防止實習(驗)場所發生化學品噴濺時肇生傷害意外。
案例宣導:
特別提醒:眼鏡不等同護目鏡之防護功能,本校案例,是別人做實驗波及受傷者從眼鏡側濺入。
另請場所負責人加強監督落實實驗人員應穿戴合宜之個人實驗(習)安全防護具。
學校實驗室意外災害事件及課程預防宣導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