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相關單位於108年7月10日前填報優先管理化學品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一)送本中心彙辦,請查照。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校107年依各場所提供之資料仍有未申報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依職安法第43條第2款,已遭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請各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場所確實填報,簽章後紙本於108年7月10日前送本中心周小姐,本中心於7月8日辦理說明會,請報名參加,報名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