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關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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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有關其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於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已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如
未有特別規定,則仍適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
之規定。
2、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
適用職安法
「
部分規定
」
之事業範圍不包括教育服務業
,
是
【
公立學校
應適用職安法之全部規定
】
。
如於其所屬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有關雇主之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由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此事項並無特別規定,爰仍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以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安法保障其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及工作安全之立法意旨。
公保1060004533_學校公務人員適用職安法釋疑.pdf
勞職授1030201348_公告職安法部分適用事業單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