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實驗室違反職安法令態樣

為維護校園實驗場所之安全與合規,各實驗場所之管理與操作,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規事項之處分,係依法執行,請各單位審慎因應。

如有相同或類似缺失情形,請即刻完成改善,以共同降低違規風險,確保校園安全。

 

資料來源,政府公告網站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近5年學校實驗場所違反職安法相關法規處分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違反法規條款 法條敘述
台北市 114/12/05 國立大學 114/10/09 北市勞職字第11461014981號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未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未依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明顯標示。
台北市 112/11/06 國立大學 112/09/27 府勞職字第11260969361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6/15 國立大學附設分院 114/05/21 勞職授字第1140252417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0/04/01 財團法人大學 110/01/04 勞職授字第1090205889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處置腐蝕性物質時未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新北市 114/06/20 國立大學 114/03/31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69070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新北市 114/06/20 市立國民中學 114/03/24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68687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新北市 114/04/21 市國民小學 114/02/10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63163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新北市 111/12/16 財團法人市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110/11/11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46025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新北市 112/08/18 財團法人大學 112/05/17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4525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台北市 112/12/05 國立大學 112/10/24 府勞職字第11261109211號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台北市 112/03/06 市立高級中學 112/01/09 府勞職字第11161434071號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未施以必要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台北市 112/03/06 市立高級中學 112/01/09 府勞職字第11161433921號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未施以必要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新北市 112/12/15 財團法人大學 112/10/05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81731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2/09/07 國立科技大學 112/06/29 勞職授字第1120203168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未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台北市 112/12/05 國立大學 112/10/16 府勞職字第11261102111號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雇主未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台北市 112/10/05 國立科技大學 112/08/17 府勞職字第11260796051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未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2/02/01 財團法人大學 111/11/03 勞職授字第1110206195號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之2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1.未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該場所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2.未依同辦法第10條之2第1項,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台北市 111/10/05 國立大學 111/08/19 北市勞職字第11160836661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3款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未注意規定事項。
高雄市 110/12/02 市國民小學 110/08/23 高市勞檢11071569700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對於開關箱內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對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未連接電路上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9/11/04 財團法人大學 109/08/25 勞職授字第1090203485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4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配電盤處之照明設備,未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未即修復。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2/10/05 國立科技大學 112/07/21 勞職授字第1120203569號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對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未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2/08/04 國立大學 112/05/11 勞職授字第1120202331號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處置一氧化碳(濃度100%,儲存使用量共計360公升),合計在100公升以上時,未置備該物質漏洩時能訊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等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1/11/01 專科學校 111/08/23 勞職授字第1110204754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未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桃園市 111/07/05 私立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11/05/10 府勞檢字第1110122161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台北市 109/10/05 財團法人大學 109/07/13 北市勞職字第10960836811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通道等未保持安全狀態或防跌等預防措施。;發生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3/05/07 國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113/03/13 勞職授字第1130203166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未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雇主對於機械之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事業單位違規態樣,實驗場所如有相關缺失,應立即改善

桃園市 115/01/09   114/11/21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337571號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管理主管應執行規定工作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5/01/12   114/11/26 勞職授字第1140255381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3/08/05   113/06/21 勞職授字第1130204988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14條、第50條、第79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對於勞工駕駛灑水車從事灑水作業,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亦未落實車輛機械自動檢查及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 115/01/09 114/12/03 中環字第1140027087號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於有暴露危害之虞時,確實使用:二、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或由皮膚吸收引起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塗敷劑等。
產業園區管理局 114/11/11 114/10/13 經園高屏字第1140102820號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
桃園市 114/11/06 114/09/26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759562號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台北市 113/12/05 113/10/18 北市勞職字第11360961531號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未施以必要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桃園市 112/05/08 112/03/01 府勞檢字第11200500901號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