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校園實驗場所之安全與合規,各實驗場所之管理與操作,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規事項之處分,係依法執行,請各單位審慎因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敬請參考本校公告之「校園實驗場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態樣」,如有相同或類似缺失情形,請即刻完成改善,以共同降低違規風險,確保校園安全。
114年實驗室化學品管理巡檢缺失改善說明
1. 運作化學品管理自主查核表
2. 教育部化學品管理系統QR CODE
3. 作業、儀器、設備SOP
4. 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控制
5. 自動檢查
6.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7. 化學品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及紀錄
8. 場所人員安全衛生教育練
9. 化學品SDS、容器(含分裝瓶、洗滌瓶)標示、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