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為有效正確掌握化學品資訊,已要求學校查填相關資料揭露。
本中心將利用各運作場所紀錄於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之資料進行填報,如因場所資料登錄錯誤,造成本中心申報不實,遭主管機關裁罰,相關罰款及責任由運作場所負責人負責,務請正確盤查場所內化學品,並檢視系統量與現存量一致,請勿輕忽。
本中心另將針對系統存有禁水性物質及大量危害性化學品場所直接進行現場檢查及確定,如有缺失送職安衛委員會檢討。
研究生完成實驗論文及報告,留下配置不用或不明之化學品務請交接清楚再行離校,不使用之化學品建議依總務處環安組廢棄藥品清運期程辦理廢棄(該組已安排登記,將於9月清運),並勿囤積大量危險性化學品,造成危害風險升高。
請儘速盤點實驗室化學品,相關主管機關新修訂法規如下
環境部:公告新增列管之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如存有請提出申請核可運作,切勿違法運作。
勞動部:公告增列1-溴丙烷、及裝設局部排氣裝置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法第21條之1修正化學品資訊揭露
實驗室火災時管理人應注意事項
確認動線: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確認位置: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搶救必要資訊即時性與正確性: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火災搶救之急迫性: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禁水性物質是否有適用之消防安全設備。
務請依相關法規及規範,落實管理。